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离婚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 如何坚持保护子女权益

  发布时间:2018-01-19 13:44:34



    近年来,离婚率处于上升态势,本来和谐的家庭分崩离析,其实最受伤害的是孩子。那么,父母离婚,抚养费如何确定,如果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又该如何保护子女权益,法官通过现实案例解读关于抚养费的法律知识。

    案件简介:张某的母亲于2012年与被告王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长子随母亲共同生活,王某不支付抚养费,夫妻所有财产归王某所有。现原告的母亲体弱多病,抚养子女的能力减弱,要求判令被告王某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张某独立生活时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本案焦点为,被告应否支付抚养费;被告每月支付多少孩子抚养费适合。经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综合案件情况,判决如下:被告王某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抚养费500元,至张某独立生活止。

    案件解析:张某的母亲与被告王某离婚后,父母依法应当对婚生子女进行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法律约束力。现在孩子父母已经离婚5年,原告母亲的经济状况发生改变,且双方离婚时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孩子生活费用增多,被告王某应当承担原告张某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被告王某职业为农民,可按照黑龙江省农、林、牧、渔平均年工资收入的30%考虑。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低于法定标准,应予支持。

    法官心得:对于一些夫妻离婚的纠纷案件来说,往往受伤害最大应该是子女,如何使子女能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以及保持身心的健康,作为父母有重要的责任。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抚养费给付有着严格的规定,其要求一方父母给付子女一定的抚养费对未成年的教育、生活提供了一定的物质保障。一些父母为达成离婚的目的,而牺牲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