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男,38岁,宁安市江南乡某村农民。2014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因放在农田内的玉米秆被村内牲畜吃掉而气愤。遂找出其家中剩余的毒鼠药,并将其搅拌到玉米粒上,投放到该村西南方向200米处的农田路边及其堆放的玉米秆堆周围。当被害人宋某家的绵羊路过该玉米秆堆时,一部分羊吃到了王某投放的有毒玉米粒,致使其中52只绵羊被毒死。经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的52只绵羊价值人民币31520元。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后能够自首,并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宋某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宋某被毒死的羊损失费25000元人民币,且已给付。)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