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6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抢劫宁安市东京城镇金店罪犯左长福、王金礼宣读了终审裁定和死刑执行命令,左长福、王金礼被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左长福(男,42岁)、王金礼(男,54岁)于2008年2月3日1时许,携带撬棍、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位于宁安市东京城镇波司登羽绒服旗舰店内的金龙金店,从后院进入到店内一楼卧室,左长福持撬棍击打在卧室居住的被害人郝木山头部数下,郝的妻子史桂芬头部一下,王金礼持撬棍击打史桂芬头部一下,又用钳子将监控器电线掐断。二被告人进入营业室,将部分羽绒服扔到地上,将金龙金店的保险柜推倒在羽绒服上撬开,从中翻得现金6000余元和价值1073585元的铂金项链及耳环、24K金戒指及手镯、18K金首饰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郝木山因闭合性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被害人史桂芬被送到医院抢救,于当日21时许因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左长福、王金礼得手后,购买了焊枪、模具、“皮老虎”等作案工具,并将他们抢劫所得的部分黄金首饰熔化成金块和金条出售。2008年4月16日8时许,二被告人在辽宁省普兰店市一金首饰加工店出售金条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左长福、王金礼从2006年4月至2007年11月,在牡丹江市铁岭河镇、穆棱市穆棱镇等地采取撬保险柜的方式盗窃9起,盗得现金76753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850元。二被告人因抢劫于2008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公安人员于4月19日在王金礼家搜查时,查获小口径手枪1支、在左长福家查获子弹3发。该枪支、子弹系左长福、王金礼共同非法持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长福、王金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盗窃多起,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数罪并罚。左长福、王金礼抢劫致二人死亡,其犯罪的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2008年12月12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左长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王金礼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金礼提出上诉,左长福不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9年6月4日驳回王金礼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院核准,对左长福、王金礼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