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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防范、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24 09:27:21


    随着审判体制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审判 质量和保证案件质量已然摆到了我们的面前。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五改革纲要”也将建立办案质量考评制度、改进办案考评指标体系和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纳入日程。近些年来,我们不断探索提高和保证案件质量的新路子、新办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是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问题。自2006年以来,中院实行了标准化管理模式,在两级法院强力推进,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取得了很大成效。为了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现将我院当前在案件评查时发现的主要问题做一下梳理,做一下剖析,找出切实管用、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防范和解决的办法。

一、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我们将我院去年年初至今一年半以来在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分类,具体情况如下:

1. 未按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

2. 复印件未注明是否与原件核对无异;

3. 支持原告诉请欠条原件未收入卷宗;

4. 己委托作出鉴定无当事人申请书;

5. 各种诉讼材料项目填写不全;

6. 各种笔录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未签字;

7. 送达回证上只体现一人送达;

8. 未送达举证通知书;

9. 法律手续无领导签字或签批;

10.无律师事务所公函;

11.无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调解,申请撤诉或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12.庭审未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13.庭审未对证据采信与否做出说明;

14.庭审未对各阶段做出小结;

15.未给当事人宣判送达;

16.宣判时未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17.签发裁判文书时间与落款时间不符;

18.庭审、裁判文书未归纳争议焦点或归纳不准确;

19.裁判文书四位以上数字未分节表述;

20.案件受理费未减半收取;

21.裁判文书标题及尾部不规范;

22.裁判文书中当事人住址表述不规范;

23.裁判文书无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或身份证号码错误;

24.裁判文书错引、漏引、赘引法条或引法条不规范;

25.裁判文书论理不充分、层次不清、逻辑性不强或混乱,甚至论理错误;

26.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当或错误;

27. 庭审、评议、裁判时证据认定存在问题

28.其他瑕疵(标点、错别字等)问题

    在评查出来的具体问题中,一些是常识性的、一些是本不该发生的低级差错、而有一些则是较为严重的问题。在上述归纳的28类问题当中,有些问题应当着重说明一下:

1.错引、漏引法条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的4月1日实施,该新民诉法增加了一些条文,原来的一些条文有所变动,其中就包括第二百三十二条变动为第二百二十九条。2008年4月1日以后,凡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在引用时关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内容的,应当引用变动后的第二百二十九条,但经评查发现,除了漏引的,大部分引用错误,还在继续引用第二百三十二条。就是到现在,已是2009年5月份了,在我们有几期通报都体现了这方面问题的情况下,还是发生这方面的问题。

2.当事人身份证明方面的问题。这个问题出现的频率较高。因为是近年才要求对于当事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要严格审查,将经过核对无异的身份证复印件收入卷宗,并在裁判文书中注明身份证号码,有些审判人员还不太适应,所以,这类问题较多。没有收集身份证、或未注明是否与原件核对无异、或表述身份号码与实际出生年月日不相符,或身份证不是多位就少位等现象时有发生。

3.裁判文书不规范问题。中级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对标题、首部、正文、尾部等都有明确的规范要求。从我们评查的情况来看,标题和尾部出现不规范问题以前较多,经过我们评查通报,今年这方面问题存在的少多了,但仍然有。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多加注意。

4.法律文书无领导签字和审批的问题存在的较多。此类问题大多是出现在执行案件当中。

5.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问题。此类问题有些是在庭审中对证据未明确是否予以采信,也未说明待合议庭评议后或庭审后予以认定,有些是庭审中、合议庭评议时均未对证据予以说明和认定、甚至在裁判文书中也未予认定,有些是认定理由不充分。

6.未依照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问题。应当说,此类问题有一定数量的存在,相对来讲为数不少。有的是根本未送达、有的是未按时送达、甚至是超相当长的时间送达。

7.复印件未注明是否与原件核对。此类问题应当说长期存在着,是屡屡查屡屡出现,有一种查不绝、“杀不死”的感觉,似乎是一种顽症。

8.还有委托代理人无特别授权,而行使特别权利的问题、未给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问题、判决主文不当甚至是错误的问题、未给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的问题,这些问题说大就大。一旦当事人上诉或上访、申诉,就极有可能发回重审或进入再审。

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分析一下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领导重视不够。

    标准化已推行了两年多了,中院党组、我院党组都非常重视标准化管理,将其作为整个法院工作的核心制度,整体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从案件质量评查和标准化考评结果来看,还有一部分主管副院长、庭长及相关庭室重视程度不够,贯彻执行标准化还有死角,没有做到常强调、常督促、常检查。如:一些庭到期迟迟不报送案件,每月都有漏报的情况发生,甚至不是小数目。迟报、漏报已成陋习和顽疾,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以至于有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又如:一些常查常出现的瑕疵和问题,不能在一定时间内解决,也与主管领导的重视程度有关。查是查了,通报也通报了,就是没有从根本上、源头方面解决问题。

(二)执行标准化规则不到位。

    中院标准化管理规则及我院标准化管理规则规定的比较详细,有些审判人员标准化意识模糊,执行的也不到位。从我院日常标准化评查中发现,有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低级差错问题,规范问题、技术性问题,都是能够避免的,然而这些问题恰恰是我们存在较多的。如裁判文书字型字号、排版、数字及标点符号使用等不规范的问题,卷宗装订方面的问题,复印件核对的问题,各种诉讼材料项目填写不全的问题,笔录未签字或签字不全的问题等等。

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还有一种表现,即上级法院来检查之前,我们要求各庭把欲报检的案件都要再自查一遍,但还有被检查出材料填写不全,漏签字等问题。

(三)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隐约体现这个方面原因。可以说每一件案件,每一本卷宗签字都是我们每个审判人员的工作产品,都应该负起质量的责任,我们也制定过一些规定,要求审判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质量负责,是当然的责任人。可有些审判员开完庭,写完裁判文书,就一推六二五,都推给书记员了,其他什么事也不管,并且也不问。不能静心坐下来,从头到尾看一遍,有没有问题。就我院来讲,一个审判员最多能办一百五十件案件的话,这一百五十件案件,都看一遍,该签字的签字,该补充的补充,也不会用太多的时间,不是很难做到的。由于没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扎实的工作作风,放任案件和裁判文书中各种问题和差错的发生。

(四)依赖心理严重。

    通过我们日常检查中,可以感受到这方面原因的存在。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标准化管理制度检查方式、方法有些缺陷和漏洞,造成心理依赖,认为标准化管理只是职能部门的事情。现在形成了一种心理:“反正有审监庭把关检查,查出来再改也可以,没什么可以担心的”。这种心理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质量,也是应引起注意的一个原因。

(五)观念陈旧,抱残守缺。

    有些审判人员自以为是,守着陈旧观念不放,不能与时俱进,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司法为民意识淡薄,公正效率观念不牢;还是老一套观念,认为实体正确了,卷宗上有一些瑕疵,程序有点毛病不算什么,认为标准化是故意整景,没有实际用处,具有抵触心理和情绪。

(六)业务能力还有待加强。

    这里指的业务能力,包括适用法律能力、制作裁判文书能力,驾驭庭审能力,同时还包括执行标准化的能力。部分法官素质、水平亟待提高。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充分反映出一些办案人员业务能力还不是很强,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如:引用修改后的民诉法问题,对修改后的民诉法条文没有认真地学习和研究。

三、制定实行的对策和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质效意识,推进审判工作标准化管理,提升审判质量,我们在具体实践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行八项制度深化内部监督,强化案件评查,取得一定的成效。

    (一)实行案件卷宗归档前评查制度。以往习惯于案件卷宗装订归档以后的案件质量评查。即使检查出来了一些问题,也都成了“历史档案”。因此,针对案件装订成卷后,一些问题无法纠正和改正的弊端,我院采取了前移审判监督关口措施,制定了《诉讼(执行)案件归档前的检查标准》,量化和细化了案件归档前所要达到的标准,同时要求各审判庭、法庭和执行庭在案件卷宗装订前,即将散卷材料简易装订后送交审监庭,审监庭依照标准化管理规则的标准,对散卷进行评查。根据审监庭检查的情况,整改后再行装订成卷。否则,不得进行微机录入和卷宗扫描。

    (二)实行案件质量管理通报制度。这项制度我院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审判监督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加强,案件质量通报制度已由原来的简单通报检查情况,逐渐发展到综合监督管理型的通报制度。而现在我们实行的是标准化管理通报,更具有一定的综合性、有效性、权威性和可利用性。我院要求各业务庭按规定的时间将当月审(执)结的案件卷宗报送到审监庭,审监庭每月例行对各庭所审(执)结的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进行评查,将评查结果进行书面和网上通报,并适时地对评查出的问题进行剖析,查摆问题的根源,以求达到警示和督促的作用。

    (三)实行案件质量检查面对面沟通制度。实施案件质量标准化和审判监督的措施之一是制发标准化管理通报。但有些问题在通报中反复出现,有些问题通报中指出了,能纠正和改正的也不予理睬,评查组适时调整思路和方法,把背对背的监督检查改为面对面的沟通。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理,然后通知存在问题的庭室派专人到审监庭,或检查人员主动到各庭室去检查,面对面地指出问题所在,能当面纠正和改正的就当面整改。如:身份证、证据、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没有核对、签字的,各种笔录、文书应该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字而没有签字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整改的效率高、效果好。

   (四)实行案件质量考核登记制度。我院做到实施标准化管理与建造法官执法档案有机结合。结合法官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我院在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标准化方面又出新招,制定了法官标准化执法表格。标准化执法考核一式两份,随所承办的案件卷宗运行,其中有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事项,一份装订入卷,一份交由政工业绩考评部门。将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纳入审判工作勤政廉政考核目标,将每个审判员、每个审判庭的案件质量、裁判文书质量情况作为业绩考评工作的重要标准和内容。没有审判监督职能部门的评查结果和意见及评查责任人签字,案件卷宗不准归档,法官执法档案不予登记填写,政工考评部门不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干警个人晋职、晋级、评优的重要依据,提高了全院干警案件质量的质效意识。

   (五)实行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奖惩制度。对案件质量、裁判文书和合议庭审判标准化监督管理及其通报采取了评 分制。对照标准化管理规则的相应标准对受检案件和裁判文书进行打分,对重复出现的问题加倍扣分。结合勤政奖励制度,在依据审判(执行)案件数量给予相应的奖金同时,对案件质量按扣分数予以相应的罚款。对审判监督职能部门的审判人员按评查案件数量和质量予以相应的奖励和处罚,一月一奖罚。

   (四)实行疑难、重点案件研讨制度。2007年初,成立了院疑难案件研讨小组,成员为近年来通过司法考试的审判人员以及各庭业务骨干,研究室牵头召集,审监庭负责具体研讨事宜并归纳整理研讨结果和意见。研讨小组职责是对一个阶段以来的更审改判案件、重点信访案件以及其他一些领导交办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小组自成立以来,研讨了二十余件典型案件,共制作了三期研讨情况通报,详尽阐述了研讨案件的审判情况,查摆出存在的问题和差错,深刻剖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并根据案件质量研讨结果,依照最高法院“两个办法”以及本院《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规则》的规定,界定出审判人员及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责任,为审判委员会讨论决策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和依据。

   (七)实行庭审技能竞赛、裁判文书制作竞赛制度。每年举行一次全院审判员、书记员庭审技能竞赛和裁判文书制作竞赛,促进了全院案件质量的比学赶帮。

   (八)实行上诉及判决案件审监庭把关制度。凡是判决案件,一旦发现有上访和上诉苗头的,一律交由审监庭先行检查,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和差错,以提前预防和补救。

制度制定了,措施确定了,关键还得靠人。法院实施标准化管理,除了制定制度和措施,还必须彻底消除人们对标准化管理思想上认识上的误区。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是关键。要把严格管理变为自觉遵守和执行,这是防范和解决案件存在瑕疵和错误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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