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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五年来民事案件上诉与更审改判情况的统计与分析

  发布时间:2009-08-10 14:11:2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民事纠纷逐年增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基层法院判决的案件也随之越来越多。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和法院面临的信访压力,基层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有效对策,提高案件质量,减轻压力。笔者结合“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服务年”活动,“创建公信型法院”等项活动,针对宁安法院民事案件上诉与更审改判问题认真开展了调查研究,提出了一些相应对策,仅供业内同行参考。

一、近五年来民事案件受结案趋势。宁安法院自2005年以来共受理民事案件6524件,结案6377件。其中2005年受案1838件,结案1829件,2006年受案1944件,结案1941件,2007年受案1677件,结案1673件,2008年旧存27件,新受1500件,结案1470件。2009年1-6月份旧存22件,新受620件,结案496件。

    以民一庭为例,2005年受案547件,结案502件,2006年受案598件,结案641件,2007年受案542件,结案543件,2008年上年旧存17件,新受442件,结案450件。2009年1-6月份旧存9件,新受165件,结案131件。

    通过以上受结案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宁安法院民事案件由原来的上升趋势转而出现下降的趋势。主要原因是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使一部分民事纠纷消化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终未成讼。

二、从上诉及更审改判情况看,案件质量逐步提高。宁安法院2005年上诉115件,更审改判16件,2006年上诉105件,更审改判18件,2007年上诉120件,更审改判29件,2008年上诉86件,更审改判17件,2009年上诉4件,更审改判6件。

    其中民一庭2005上诉24件,更审改判4件,2006年上诉39件,更审改判7件,2007年上诉41件,更审改判7件,2008年上诉24件,更审改判6件,2009年上诉23件,更审改判3件。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上诉案件有下降趋势,更审改判率逐年下降,案件质量在逐年提高。

三、从以上司法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上诉案件数仍偏高。

    今年1-6月份,宁安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620件,结案496件,结案率80%,调撤率83.97%,审限8天,说明16%的案件是判决的,共计79件,上诉41件,占8.3%。更审改判6件,占14.6%。虽然近几年上诉案件数逐年下降,但上诉案件数仍偏高。

    上诉案件偏高是与上年对比,与外地法院横向对比。上诉案件偏高的原因主要是调解率不高,加之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法官在审理工作中存在瑕疵造成的,因此要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上诉率,减少更审改判案件。

四.对上诉后更审改判案件存在的问题分析。经对五年以来更审改判案件逐案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农村土地侵权案件居首位。农村土地侵权纠纷案件上诉率高,发改率较高。宁安是农业市,七山一水二分田,43万人口,农民占80%,土地纠纷较多。这类案件上诉后二审发现的问题主要是事实不清,体现在案件中就是发承包手续不健全,地界不清,承包经营者无承包经营权证,以及无承包合同或有合同,但合同内容不确切等。在双方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未追加村委会为第三人以便查清事实,但也有人也提出异议,认为没有必要追加村委会为第三人,因为村委会不符合追加第三人的条件,追加进来还得摘出去,村委会与原、被告的纠纷无关,只是一个证人角度,因此,不应追加村委会为诉讼主体。笔者认为即使不追加村委会为第三人,也应该对村委会进行调查,了解其发包的实情,确定案件事实。还有三起中院立案庭发回重审的土地侵权纠纷案件,原被告为相邻两村的农民,对双方争议的土地,两位农民所在的村均认为是自己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两个村均为自己村民出了证。在诉讼期间,某林业局也向法庭提供证据称该争议土地既不是原告村的,也不是被告村的,是某林业局的国有林地。法庭裁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但因原告手里持宁安市政府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此被二审法院发回宁安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某林业局又提出异议,并要对原、被告擅自耕种其林班的林地进行处罚,原告撤回起诉,该案终告结束。此类案件教训,涉及两村之间或村与林业部门之间有争议的发包给农民的土地,应先由政府部门对权属纠纷进行处理,权属清楚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土地承包或土地侵权纠纷特别是政府已颁发土地经营权证的。因此,这类案件不能轻易立案。

    (二)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可靠性分析与认定过于相信政府机关及有关部门盖章证据的效力,导致案件发回重审。原告徐某诉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院对原告(受害人)单位扣发工资的项目部分予以改判,认定某政府部门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证明是虚假的,造成错案,要求追究某政府部门责任,教训是深刻的。事实上原告所在的政府机关无权扣发原告工资,其提供的扣发工资证明确是虚假的。又如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服装买卖合同债权转移纠纷案,原告把11万余元服装赊给孙某,该人又将该货赊于被告韩某。孙某与韩某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孙某不在由张某代收款项。后原告张某与赊货人孙某办理了债权转移手续,孙某把债权转移给张某,并进行了公证。在张某诉被告韩某追讨货款诉讼中,原告张某举证辽宁省某市某派出所证明孙某的居住地、身份事项等,结果经二审查明该证明是伪造的,没有这个派出所,导致该案改判。此案说明一审对证据审查不细,造成错案,教训是深刻的。因此,凡是定案的证据必经查实,问细,定得住,叫得响,判决书发出去,法官心里才托底,过细的工作,精准的审判,才能避免错案发生。

    (三)在鉴定问题上出现过失,导致发回重审。有的是在双方选择鉴定机构,质证鉴定材料,通知双方到场,对被鉴定物进行确认以及重新鉴定等问题,有工作不到位,一方当事人未到场等。还有法官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结论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陈某诉柴某、梁某和土地侵权纠纷案,因土地界限不清未进行鉴定,后补充鉴定程序不合法,被中院发回重审。刘某与某煤炭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判按黑龙江省民政厅指定的哈尔滨龙英假肢矫形康复中心配置意见未进行司法鉴定便支持了原告的安装费,更换假肢费用。虽然对此有不同意见,但笔者认为进行司法鉴定更有说服力,更稳妥一些。还有因鉴定部门鉴定程序违规导致案件发回重审的如褚某与宁安某医院医疗纠纷案。还有的医疗事故案件只作司法鉴定或尸体解剖病理检验,未作药物过敏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

    (四)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导致二审事实发生变化更审改判。这类案件看出办案人在行使释明权和给当事人充足的举证期限方面做的尚有缺陷,造成当事人诉累。也有的是当事人怠于举证,一审未积极举证,一审败诉后,二审才积极举证,使案件发生变化。这类二审提供新证据的案件较多,一审时,当事人举证不到位,在举证期限内未充分举证,或未在举证期限内充分举证,开庭时对方举出证来,当事人才想到与对方相对的证据,特别是法院宣判后,当事人看到判决书,觉得还有一些证据未举,所以导致败诉。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又重新举证,有针对性地向二审提供新证据,导致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虽然中院对当事人在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不算错案,在目标考评中不予扣分,但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同时也给当事人造成时间和差旅费,上诉费,误工等损失。能在一审办结的,应在一审办结,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或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要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使当事人举证必须充分到位,使得一审就将案件事实查清。

    (五)因办案程序违法被发回重审。某法庭一件缺席判决案件,未送达开庭传票,仅电话通知,当事人未到庭就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当事人上诉后被发回重审。还有一件庭审未让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便休庭,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有一件是追加了第三人,开庭后,未经任何程序把第三人摘除了,违反了诉讼程序。诸如此种程序上的瑕疵导致案件发回重审的虽然不多,但是最不应该的,因为这些问题只要审判人员认真负责就可以避免的。程序性的规定哪个审判员都耳熟能详,不用反复强调,但在执行起来需要有认真负责态度和过细的工作的。如果只重实体,轻视程序,最容易出现上述毛病。出现程序上的毛病,二审只能发回重审,虽然案件实体判决没问题,但程序错了实体也不能维持,人民法院要追求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以程序公正来确保实体公正。

    (六)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不准确,被中院更审改判。如李某与赵某、第三人陈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对于担保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证言不应采信而采信,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被中院发回重审。今年某法庭发回重审的原告张某与被告孟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与孟某在欠条的借贷之债中,约定以张某承包的土地抵偿债务的协议条款应认定无效,而一审却认定土地转包合同有效。由于对协议效力认定错误,导致对土地侵权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

    (七)对管辖认识错误产生的发回重审案件。某培训中心与张某劳动争议案,经宁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某培训中心不服仲裁,向宁安法院提起诉讼,宁安法院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因本案涉及的劳动争议属于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该仲裁裁决应是终局裁决,对于该终局裁决不服的,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应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管辖错误,被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已进行了纠正。还有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张某等三人是宁安市人,被告李某是绥化市人,被告绥化市保险公司,住所地是在绥化市,肇事地点是阿城市。原告认为宁安保险公司是协助结算单位,把宁安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原告在宁安法院起诉了,起诉后,被告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宁安保险公司不是义务人,且交通肇事地和肇事者都不在宁安,因此,应该移送阿城市法院管辖。作出裁定书。原告上诉,被中院发回重审,认定该案应由宁安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宁安保险公司是不是义务人应在实体审理中确认,而不应该在起诉后就能确定。尽管审理后,宁安保险公司不是义务人,那是实体上的问题,而并非程序上的问题。

    (八)判决认定给付数额不准确被发回重审或改判。韩某与牡丹江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证据认定差错导致给付工程款的数额出现偏差,被发回重审,本院重审时对此进行纠正,虽然判决数额与原判决的数额差距不是很大,但因案件上诉被发回重审,几经折腾,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诉累,应吸取教训。又如薛某与刘某,王某及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对原告施工的三至四层中有其他劳务队施工的部分未予准确扣除,导致计算错误,被告上诉中院直接予以改判,纠正了原判的失误。

    (九)因未行使释明权,导致案件发回重审。周某与宁安市某公交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被告给予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款30万元,但因合同尚未解除,实际上已不能履行,一审办案人未就双方是否解除合同进行释明,实际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但办案人未予释明就判决赔偿,被发回重审。释明权的行使也是审判员容易疏忽的地方,因此必须加以强调,减少失误。

    (十)由其他原因导致的更审改判。有的案件发回重审不是因为一种原因,有的是多种原因。主要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也有。如某法庭审理的吕某与宁安某信用社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以新贷还旧贷违反了法律规定,一审时没有认定,导致二审改判。还有的受害人误工费应按司法鉴定确定的天数计算,而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出现失误。还有一审指导当事人举证不到位,案件办理不细,法官应指导而未指导,法院应调查而未调查导致发回重审的。如玄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法院应调查而未调查就下判,导致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还有对合同效力认定有误,如孙某与孙某侵权纠纷案。一审认定赠予合同全部无效。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在省高院申诉,予以改判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说明一审工作不细。又如秦某与关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举证已形成证据优势,一审未予认定,予以驳回。二审发回重审。宁安法院重新审理时,对证据进行精准分析,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还有涉及到保证书的效力、债券能否成为侵权客体、涉及犯罪的民事案件的处理等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五、减少民事案件更审改判案件的对策。(1)判前调解,在庭审结束后,判决书下发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时的调解更有实际意义,力度也较大,能调的尽量调,能调不判。有一些案件要因案制宜,庭审结束后,采取冷处理的方法,放一段时间再调解,特别是离婚案件,采取多种方法调解效果较好。对当事人对法律误解和斗气的案件或带着有色眼镜看法院的案件当事人,由法庭将案件转移至乡镇调处中心,邀请村干部参与调解,通过授权调解,可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2)加大把关力度,办案人、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层层把关,对防止错案发生有重要作用。(3)对争议较大、矛盾尖锐,特别是土地争议、劳动争议、身体权、侵权纠纷案件等,要加强对当事人举证指导。一些案件涉及鉴定的要严格按程序办理,要严格审查鉴定,严把证据关。对拿不准的案件要召开庭务审会或及时报审委会,由审委会把关。(4)加强诉讼中法制宣传,特别是判前释法说理,让当事人打一个明白官司。赢怎么赢的,输输在哪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证据和事实怎么认定的,根据是什么,一定要讲给当事人,不要让当事人不理解就下判,法官给当事人讲法律知识,当事人可以到别处去验证法官的说法,对化解矛盾十分有利。(5)判决前有拿不准的问题案件,可同中院沟通,和向专家讨教,减少发改案件造成的压力。(6)宣判后,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时提出上诉的,如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作好当事人工作,收回上诉,按审判监督程序在本院进行再审处理,纠正错误。(7)由审监庭对可能上诉、申诉的案件判决书进行判前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8)根据省高院文件的精神,有些纠纷应当由有关部门解决,法院不宜立案的,不予立案,大量的民事纠纷能够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的,尽量由有关部门处理,或由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调解处理,减少诉讼案件的受案数量。(9)成立判前审查组,对已签批待下判的判决书经判前审查组审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防止生米做成熟饭,无法挽回。(10)要大力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法官审判业务指导和监督,从程序上、实体上都要严格要求,特别要对送达、庭审、法律文书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指导,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减少失误,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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