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一、徐某二、徐某三、徐某四、徐某五、徐某六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钰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六被告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1200元,原告到敬老院生活,原告的医药费和丧葬费由六被告平均负担,在庭审中,原被告对赡养义务争议不大,双方只是对赡养费的数额的多少产生一定的分歧。
本院针对本案具体情形,耐心向当事人讲解了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在道德领域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虽然当事人对赡养义务没有多大争议,但是,为了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稳定既有的道德观念,同时,明晰法律的规定义务,我们还是在这方面加大了工作力度。在综合考虑了老人的劳动能力方面,结合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和当事人的实际经济能力以及原告现在的身体状况,果断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作出如下判决:
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冯某某赡养费100元,于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由六被告平均负担。
至此,这起赡养费案件,在短短十几天内,迅速审结。对于老人来说,能够迅速的实现自己对于生存权利的保障,对于子女来说,迅速结案,也能够更加清楚了解我们法律对于保护老人利益的严肃性。同时,快速结案,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