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人员流动加快,有很多人离开了原居住地外出务工或经商,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对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情形逐年增多,因此,有大量案件需要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宁安法院发现在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告送达随意性大。
大多公告送达的案件没有送达笔录,仅凭原告的一面之辞,就采用公告送达,有的法官为了方便省事,免去寻找被告之苦,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随意性很大。
二、公告的方式单一。
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的方式大多只选用其一。要么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要么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有些法官认为公告送达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将公告在某一报纸上刊登,之后将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地方剪下附卷在案,就万事大吉。因而,只要遇到需公告的案件,都千篇一律地要求当事人交付公告费用,然后将公告发送到报纸上刊登。
三、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现今报纸收取的公告费一次一般在300元左右,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如果均通过报纸进行公告送达,至少要两次,公告费就高达600元左右,对一些经济比较困难的当事人来说,600元的公告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四、公告送达未起到预期效果。
通过报纸进行公告送达,是符合了法律的规定,但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尽管人民法院报作为指定公告刊登的报纸,但由于其发行对象及范围的局限性,一般群众很难也很少会关注到,致使公告很难送达到当事人,起不到送达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宁安法院提出建议:
一、严把“审查关”。对原告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向被告住所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告知他们尽可能的通知被告出庭应诉,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
二、把好“指导关”。针对一些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随意出具证明材料的情况,结合具体案例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
三、把好“送达关”。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案件判决后,在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同时,也向被告亲属送达一份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