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供热纠纷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09-07-21 18:48:56


    供热的定义是供热方向需热方提供热量和热能,由供热方提供服务,由需热方支付费用的一种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章明确规定了供热合同的具体规定。我国的供热分为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区域供热、城市供热。集中供热是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联片供热是即多个小型供热系统联成一体的集中供热;区域供热是城市某个区域的集中供热;城市供热是若干个街区及至整个城市的集中供热。供热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性社会公益事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需求。近几年,我市相当一部分需热用户严重拖欠供热费,已经成为城市冬季供暖的主要问题。随着城市供热逐步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更加规范的供热和用热的实施细则尚未完善。使得城市的供暖行为愈发愈显出其与热能需求时代的错位,现如今住房已完全私有化,但在供暖方面却没有切实可行的具体规范;此外如何在政府的计划指导下将服务性社会公益的“供热”作为商品进行生产、流通和消费,如何制定合理的、符合民意的热价规定,并能够按热计量收费评定标准。另外,由于供暖合同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具体说来,当前供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供热纠纷主要以拖欠供热费用为主,案件呈现一多一少一难的显著特点。一多,即被告以需热用户居多。在供热纠纷中,从诉讼主体来看,原告一般为追索拖欠供热费用的供热主体,而被告则多为接受供热服务的居民用户。一少,即被告胜诉的少。在我院所审理的拖欠供热费用纠纷中,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需热用户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结果大都支持供热方的诉讼请求,而作为被告的需热用户则很少能够胜诉。一难,即被告举证困难。在供热纠纷中,需热用户常常以供热方提供的温度不够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热用户需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但几乎所有需热用户都面临着举证困难的现实问题。供热合同纠纷举证难,对于供热的质量和标准问题,特别是供热期间以后,用热人举证较为困难;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供热合同纠纷诉讼中,需热用户由于平时不注意收集供热质量不合格的证据,或是虽有此类想法,但不知如何获取有效证据,特别是在供热期结束后,需热用户举证更加困难,从而造成举证不能,无法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需热用户不交纳供热费用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拖欠供热费是需热用户之间互相等待观望,别人家拖欠供热费,供热方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最好以少收供热费用使供热纠纷告终,至使其他需热用户也拖欠供热费不交,最终达到少交的目的。有的用户认为今年是暖冬,供热方没有进行大量的投入,所提供的热能相对减少,所以让其交纳高额的热量费用心里就不平衡。还有的是住楼用户认为房屋没有人住,就可以不用交纳供热费用,不清楚需要与供热方办理停止供热手续,因为其根本就没有与供热方签订供热合同。再有就是有的需热方与供热方提出停止供热,但供热方为了营利,对需热方的要求至之不理,继续供热,待到收供热费时双方矛盾骤增。以上现象造成供热费多年拖欠。

    目前,我市供热纠纷增多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就供热纠纷的矛盾双方而言,主要有:供热方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不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供热,并保持一定的温度,这是众多需热用户的主要抗辩理由,也是造成当前需热用户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主要原因。需热用户履行供热合同义务的意识差,不讲诚信,缺乏合同意识,在接受供热服务后,不能主动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费义务,甚至恶意拒付或拖欠,结果有意或无意地拖欠了供热费用,而被告上了法庭。

    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使得改建供热系统投资的费用承担问题与政府供暖价格计划控制成为难题。特别是多年以前建造的楼房,在设计供热系统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节能和计量问题,供热系统本身存在着不具备以热计量、环保和对热调控能力的固有缺陷。此外,不论新建还是老系统改造,均需要加装必要的设备,同时对供热系统的水质也要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投资需要增加,导致供热成本增加,但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又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其次是供热收费机制不健全,处罚不缴费者无相关法律可依。热既然是商品,它的价值就应通过价格来体现。集中供热对同一地界内的千家万户具有相对的垄断性,它不能像一般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和交易。所以“热”又是一种特殊商品。据此,在制定供热价格时一方面要全面测算供热的经济性 ,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供热的政策性,否则,不仅计量供热推广不了,还会酿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供热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至使供热纠纷持续走高,与供热方自身有很大关系。由于供热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和行政强制性等特点,这些特性和相关政策决定了供热方不应当单方面停止供热,加之受能源紧张因素的影响,供热方就面临着运营成本的问题,对那些拒付或拖欠费用的需热用户诉诸法律,一方面是被逼无奈,迫不得已;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图省事,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催收环节,而且还提高了收缴效率,使原本诉前能够解决的问题人为转化成诉讼纠纷。现在新建楼房的供热设施是分户供热,对于一些未分户供热的楼房也进行了分户改造,这种情形使得供热方占有了主动权,需热方不交纳费用或少交纳费用,就停止供热,甚至供热达不到法定标准。需热用户对供热方的供热服务不满意。比如,有些用户在要求供热部门测温时,供热部门往往不能及时进行测量,即使测温也不是在用户认为最冷的时候来测量,而是多选择在天气较暖或是白天中午时分,对此许多用户对供热部门的这种服务不能认同,从而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于是一些采暖用户便以拖欠供热费用的方式相抗衡

    对策建议

    目前,供热单位基本上没有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以前,法院在审理供热案件时,主要从保护供热企业利益出发,只要用户提供不了房子不热的相关证据,法院都会强判用户败诉。正如一位供热单位负责人说的一样:“我们供热企业打官司还从来没输过。”这也纵容了一些供热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供热不达标,而且不与用户签订合同,一有欠费情况就诉至法院,把矛盾转移到法院。热是一种商品,就需要供求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减少纠纷,供热单位最好能和用户签订合同,就供热具体问题在合同中表述清楚,为法院判案提供依据。供热纠纷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它所涉及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绝不能等闲视之。对当事人双方而言,首先应严格遵守合同,自觉履行义务。作为提供供热服务和接受供热服务的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一方面,供热部门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和时间标准,及时、足时为需热用户供热,确保供热的质量。另一方面,需热用户应充分认识交付供热费用是需热用户的法定义务,自觉主动地交付供热费用。

    其次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维权意识。供热合同双方都应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对那些恶意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采暖用户,供热方要及时对其进行有关供热法律法规的宣传,耐心做思想工作,达到和谐妥善地解决拖欠供热费用的纠纷。而对于需热用户,一旦发现供热部门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就要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可以请公证部门或是消费者协会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等,做好证据保全。采暖户要积极举证。由于热具有传导性,因此在温度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请公证处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的原因等。做好证据保全,才能使问题得到合理和有效解决。

    第三,供热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和水平,这是预防和减少供热纠纷发生的关键。因此,供热部门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提高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上下工夫,按时、持续、达标供热,努力为采暖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供热费用的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是法院在解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应当首先明确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供热费原则上由需热用户负担,如果在楼房出租的情况下,也应由产权人承担。在审判实践中,决大部分供需双方是没有签订供热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此外,从前几年的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供热案件多是调撤结案,其中撤诉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这种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多是供热方少要一部分供热费用,需热方才交纳。针对以上情况,有关部门应逐渐统一有关供热的法律规定,出台供热实施细则,对供需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行明确规定。要使供热方严格履行高质量的供热义务,需热方无故拖欠供热费用,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供热在技术上属于整体供热,在需热方拖欠供热费用时,供热方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主体的不安抗辩权,先行停止供热。由此供暖合同具有与其他民事合同不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强制履行性的特点。正是由于供热单位具有以上的特殊性,所以当需热方拒绝支付全部款项时,供热也应提供合格的热能和热量。因此,在现有供暖体制和政策法规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供暖单位应当采取积极形式与需热方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明确需热一方应当全额支付供热费用,如果不全额支付供热费用,就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以避免出现纠纷时无任何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依据。另外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供用热力合同的规定,针对其自身的特殊性,对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条款的内容作出更为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以便使对供热纠纷的处理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来。立法部门应尽快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当前供热纠纷频发,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愈显了供热领域的制度缺失和法律缺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不便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操作,因此,应尽快完善和健全供热的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供热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