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西法庭所辖的三个乡镇是宁安的粮食主产区,辖区农民因为土地承包发生的民事纠纷较多,其中每年春耕时节的“抢地”现象为表现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数量多、事例典型、矛盾尖锐,处理的不及时往往后果比较严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以往宁西法庭立案处理了许多这类案件,但结果是案件质量不高、当事人利益保护不到位、社会效果不理想,出现了事与愿违的后果。因此,如何及时处理好这类纠纷,维护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人的非法行为,避免农民私力救济酿成悲剧,确实是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弄清楚在这类纠纷中,政府、公安机关、法院三方法定职责范围和履行方式。只有明确了政府、公安机关、法院的职责范围和履行方式,才能各司其职,到位而不越位,避免出现不作为或乱作为使农民的土地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甚至产生更大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的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因此,该项权利也应当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由政府管理部门确认权利,由公安机关保证其实施权利,产生争议时由法院裁判权利归属、强制执行落实。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部2004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可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民发生“土地侵权”纠纷的,如果寻求依法解决,应当首先办理该证经政府确权后才可以按土地侵权处理。司法实践中常见有子女婚后与老人分家、或夫妻离婚后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的,发生“土地侵权”纠纷的,法院不应当以土地侵权案件受理,应当告知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后才有权提起土地侵权诉讼。
对于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民,因地邻关系,在长期耕种过程出现界线不清产生的侵权纠纷,如果寻求依法解决,当事人除提供经营权证外还应当提交村委会出具的侵权证明。这是因为农民承包地的数量和位置在村土地台帐上有明确记载,法院不能也没有办法给争议双方丈量土地。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在承包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发包方有义务为承包方之间确认界线。当事人提交村委会出具的侵权证明既是原告的举证责任,也是村委会应当完成的法定责任。事实上许多类似的案件经过村委会实地丈量土地后,纠纷也就解决了。现实中许多村委会领导以土地30年不变为借口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法院立案接待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对于已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民,正常经营土地过程中土地被他人故意抢种,抢种他人土地破坏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秩序,其行为属于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受害人如寻求依法解决,也应当向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首先由公安机关予以保护。其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戒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中的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这种权属明确的土地侵权纠纷,法律对公安机关处理该纠纷既规定了明确的职责范围,也规定了处罚的权限,是有法可依的。受害的农民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受害人土地权属明确、侵权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可以认定抢夺公私财物;如果侵权行为人故意毁掉原受害人已经播种的土地的,可以认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均可依照《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罚。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和《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和林木、青苗等生长物,不得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争议地为耕地的、不得荒芜耕地。”责令争议土地由原经营人或上一年经营人经营,令一方退出经营,退出一方有异议可申请行政机关确权、仲裁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退出经营一方不听劝阻继续经营争议土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上述法条处罚并制止抢地播种的破坏秩序行为,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即时性、高效性,依法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能即时解决的纠纷,将矛盾控制在有序的范围内,引导到合法的解决途径上,避免矛盾激化或损失扩大。如果单纯依靠到法院进行诉讼救济,因诉讼程序的时限要求,难免出现土地争议双方反复毁地播种,或以武力相加酿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事件的后果。以往审判实践中出现多起侵权人抢种土地后,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侵权人收获农作物获得不当利益,受害人胜诉要回了土地,又产生了未经营土地的经济损失,法院未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还增加的当事人的诉累。其后果可能是会让更多的人效仿,让社会更加无序,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土地侵权纠纷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未经营土地一方有异议的,如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立案处理。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其他三类案件:(一)承包合同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笔者认为应参照前文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处理分工和程序处里。
通过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归纳梳理,可以看出,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处理,也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侵权纠纷处理一样,都应当遵循由政府管理部门确认权利,由公安机关保证其实施权利,产生争议时由法院裁判权利归属、强制执行落实的职责范围分工和各自的履行方式,各部门应当充分依法履行职责,才能够及时有效的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法侵权行为,维护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