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座落在风光旖旎的镜泊湖畔,是牡丹江市基层法院中民商事案件受案量最高的法院,2008年受案2019件,调撤率达80.05%。几年来,宁安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强了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从立、审、执各个环节都强化了调解工作,并把调解工作的重心放在审理阶段。本着从大局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以和为贵的角度出发,着重转变和更新审判人员的审判意识和观念,大力提高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作用的认识,使民事审判调解工作与社会各部门、各阶层产生了沟通和互动,建立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此同时并加强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促进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整合了社会调解组织不断创新诉讼调解方式方法,提高了调解艺术水平。为了使诉讼调解工作具有前瞻性和有效性,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调研活动,广泛交流经验,努力寻找调解工作新的突破口,适时建立了调解工作目标考评和精神鼓励及物质奖励并重的激励机制。还大力加强了调解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的及时跟进,全院工作重心转移到服务于调解工作,支持调解工作上来,使“马锡伍审判方式”、“金桂兰办案方法”等东方经验发扬光大,并形成了干警人人参与调解,社会方方面面协助调解,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使调解工作真正深入人心,使我院调解工作发挥了应有的效能,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我院真正成为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公信型法院。大调解格局的建立,促进了调解工作的发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树立了法院的执法权威,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我们的作法和体会是:
一、从稳定社会大局的角度出发,重新认识诉讼调解工作,把诉讼调解工作当做重中之重来抓。
过去有些民商事审判人员对诉讼调解工作认识存有偏差,认为审判工作要同西方接轨,重在体现判决的水准,看谁判得快、判得质量高。由于忽视了应有的调解工作,出现了上诉的多,发改的多,上访的多的“三多”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先解决审判人员思想问题,通过召开会议,开展调研,下发文件,组织学习,集中培训,个别谈心,转变审判人员的观念,更新认识,提高思想。通过大量思想教育,使大家统一了思想,提高了对调解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实现了三树立,即树立了诉讼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诉讼调解是新时期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诉讼调解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功的思想。同时也增强了干警的“五心观念”:即“接待当事人耐心,听当事人陈述细心,解答问题用心,做调解工作诚心,解决问题真心”。全体审判人员发扬马锡伍审判精神,积极主动携卷下乡,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发案现场,在纠纷发生地做调解工作,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审判人员在巡回办案中发扬“四千精神”,不辞千辛万苦,不惜千言万语,不怕千山万水,不畏千难万险,为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做了大量的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使大量的纠纷得以化解在基层,消弥于萌芽。减少了大量的纠纷和上访案件发生。大家拧成一股绳,合成一股力,一心一意搞调解,劲使在调解上,钱花在调解上,功夫用在调解上,精力用在调解上,全院上下形成了大调解的氛围,你争我赶在调节,不再以判决为荣,树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观念,观念的转变带来了行动的自觉,诉讼调解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调解网络建设,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使调解工作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和认同。
我院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拓宽纠纷解决渠道,通过聘任人民陪审员和建立基层调解网络等多种形式,借助社会各界和群众力量来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整体司法效益。我们从全市12个乡镇新聘任了25名人民陪审员,这些人民陪审员绝大多数是地方人民调处中心的工作人员,熟悉社情与民意,具备一定的工作素质和工作经验。我们在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权利的基础上,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限,充分借助他们熟悉基层、贴近百姓、了解社情的优势,让他们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和息访息诉工作。有他们的参与,做起工作来不但群众更易于接受,而且也缓解了司法资源不足的困难,使法官腾出精力潜心研究审判,审理重大疑难案件,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最大功效。我们还十分注重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并建立了村、乡、庭三级调解网络,在每个村屯都聘任一名调解联络员,从而形成了以法院为主、人民陪审员和调解联络员参与、基层调解组织介入的“三管齐下”的纠纷处理机制,确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纠纷不出村、一般纠纷不出乡、大纠纷不出市。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委托调解办法。去年我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制定出台了《宁安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委托调解操作规程》。该规程总共包括14个条款,从建立委托调解制度的目的和宗旨、委托调解组织的确定、委托调解的原则、委托调解的范围、委托调解的阶段、委托调解的要求、委托调解的管理、经费保障及委托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对接等几方面做出详细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可以委托各街道、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调处中心、工会组织、妇联组织进行调解。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后,按照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调解纠纷,还可以利用民间善良风俗,民间规则,乡规民约,民间习惯等调解纠纷,收到良好效果,调解组织对受托案件及时将调解工作情况反馈给委托法官或审判庭,使案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当事人要求法院出调解书和车速裁定书的,由委托法官及时为当事人制作法律文书。
三、创新调解方法,探索调解艺术,使诉讼调解成为法官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拿手好戏。
我们着力培养的提高法官的调解能力,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虚心借鉴了同行业外地经验,且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使调解艺术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也使每位审判员既主导调解工作,又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使诉讼当事人感到法官对他的人权和诉讼权利的尊重,体会到法律的温暖,见证了法官爱民、亲民、利民的作为,诠释了法院一心为民的宗旨。 在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以下工作措施和调解方法:
(一)是确定调解工作程序。我院提出了“调解优先、能调尽调”的工作原则,实施“四步调解法”,即对当事人前来法庭要求立案的案件,首先由人民陪审员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不予立案,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对人民陪审员调解不成的案件,立案后由审判人员再次进行调解;审判员调解不成的由庭长亲自出面做调解工作;庭长调解不成的再借助当事人亲友或基层组织领导的力量进行外围调解。
(二)是建立“六把调解机制”。一是把住事实调解,在查清案件争议焦点和事实的基础上,阐明利害后果、责任,使当事人自觉接受调解;二是把牢法律调解,对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用足用好财产保全措施,促使赖账者主动请求调解;三是把紧亲情调解,对一些婚姻家庭纠纷,通过亲情感化、真情感染、道德伦理教育,促成双方互谅互让,接受调解;四是把准时机调解,对当事人负气诉讼的案件,先冷却处理,进而抓住当事人心理变化,适时开展工作,及时调解;五是把握氛围调解,抓住立案、庭审的不同环节,摸准当事人的心理、意向、情绪,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六是把关政策调解,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通过法律处理效果不太好的案件,如涉及土地权属、土地承包等类案件,依据国家政策和地方规定灵活处理,促使案件调解。
(三)是推行十种调解工作方法:一是求同存异法,就是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找到共鸣,达成共识,消除对立情绪,形成和解;二是趁热打铁法,就是把握解决矛盾的时机,当事人想要解决矛盾,条件已成熟,法官要创造外部条件,及时解决矛盾;三是矛盾冷却法,有些案件的调解不能急于求成,当事人一时讲的再多也听不进去,冷却一段时间再做工作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四是耐心疏导法,当事人矛盾的产生不是出于一时,所以解决矛盾也不能靠一时一刻,可以慢慢疏导;五是成本释明法,在当事人对诉讼成本不太明白的情况下,要向当事人讲明诉讼要付出那些成本,使当事人不再纠缠细枝末节,尽快磋商达成协议;六是判例参考法,根据法院以往的典型判例,以案说案,易于说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七是外力介入法就是调解工作有时不能靠法官孤军作战,单打独斗,要动用各方力量做调解工作,有时效果更好;八是打破幻想法,对一些当事人抱着侥幸心理,在诉讼程序上作文章,或靠一些非法律因素想胜诉,法官要陈明厉害,使之醒悟达成和解;九是隔断调解法,就是要就事论事,不纠缠那些陈芝麻烂谷子,尽快协商解决纠纷;十是釜底抽薪法就是给当事人降温,熄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产生矛盾的根据挖掉,必然使当事人和解。
(四)是创造了“三五”调解法:“一五”是“五性调解法”,一是讲究庭外调解的灵活性;二是把握“分别”调解的时机性;三是调动代理人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四是不同的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的有效性;五是对不同案情选择不同方式对症调解的针对性。“二五”是“五关调解法”,一是受案调解;二是庭前调解;三是庭审调解;四是庭后调解;五是判前调解。“三五”是“五法调解”,即利弊调解法、情理交融调解法、亲情调解法、辨法析理调解法、退步调解法。
通过一系列的调解艺术手段,在法官的手下,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一起起案件,成了法官一个个精美的作品。我们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对适用调解的案件,不受时间、地点、调解方式的限制,调解的时间、地点,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案件需要,既可以“面对面”,又可“背靠背”调解,又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调解。通过一系列的探索,使调解方法得以创新,调解方式灵活多样,提高了调解工作的艺术水平,也展示了法官的才能。
四、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管理,实行目标考评制度,并加大精神和物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过去在未建立目标考评和精神、物质激励机制之前,调解率仅在百分之七十左右,我们根据中院目标考评办法把调解率做为一项最重要的内容,纳入年终目标考评之中,以重分列项,对调解率高的,调解案件多的给于大幅度加分,反之就少给分或扣分,于此同时,对审判调解的案件根据难易程度,每件奖励20元以上,对超百件的调解能手,另外给予重奖。从而,大大地激发了干警做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们还把考评的权利下放到各庭,由各庭考评后上报,根据上报情况给予奖励。我们原则上是调解一起案件,就兑现一起案件,立竿见影,收效显著,从而使干警的调解热情大增。为此我们对调解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开展调研,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使调解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加强调解工作的后勤保障,形成人人支持调解,人、财、物都向调解工作倾斜的良好氛围,确保 调解工作一路顺风。
调解工作需要各方大力支持,但最主要的是人力和财力的保障,如审判人员、书记员、法警的数量和质量,办公条件、打印设备、通讯手段、车辆配备、经费保障、其他服务等等,没有这些充要条件,调解工作是一事无成的。我们十分重视调解工作,重在落实上,具体在人、财、物等方面一律向调解工作大力倾斜。特别是把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精英派到审判一线,做调解工作。我们成立了速裁组,安排了多年从事民商审判工作,有一定经验的资深法官和业务精通的书记员,真正做到了人力的倾斜。在财力上,更着重向调解工作倾斜,调解工作需要的财力、物力,都给予及时和充分的满足,做到有需必应。还为调解工作设立了单独调解室,方便调解工作的进行。
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满意就是我们的工作目标。我们宁安市人民法院虽然在诉讼调解工作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根本上有效地遏制了“三多”现象,也使受案量得到有效控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但按照党中央和上级法院的要求还相距甚远,我们一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我们深知,加强调解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是历史赋予我们每位法官的使命,我们是共和国的法官,人民的裁判员,我们重任在肩,要时刻牢记胡锦涛主席“三个至上”的要求,秉承最高院的“八字方针”,“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把调解放在审判工作首位,通过探索调解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克服机械执法、孤立办案、以判了之的陈旧执法观念,追求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并重,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良好执法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当代法官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