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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定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公判庭公开审理杜清生与杜庆玉、巩本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发布时间:2014-08-08 10:36:01


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定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公判庭公开审理杜清生与杜庆玉、巩本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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