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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07-21 13:31:18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然而,由于多种原因,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经对我院近三年审结的548件刑事案件进行调查,证人书面证言及调查笔录占绝大多数,548件刑事案件有证人作证的近90%,在法庭上出示、使用证人证言近700份,其中书面作证占92.4%,证人出庭作证仅12人,控方证人以书面证言为主,公安机关的侦查询问笔录占到99.5%,自书证言占0.5%。

    经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法律未能对证人做出充分的保护。刑诉法作出了保护证人及其亲属安全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保护证人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亦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关键证人也没有提供新的职业、变更住所及户口、人身保护及经常资助等内容,使得证人因为害怕打击报复和考虑自身安全而不愿出庭作证。

    二是传统法律文化思想的影响。中国社会传统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强调“以和为贵”,避忌正面冲突。当庭指控被告人的罪行,令许多人感到难以适应。侦查人员有时为获取证人的一份笔录要运用各种手段才可取得。

    三是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缺失。证人因出庭作证而减少的收益、支出的费用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律却没有补偿的规定,出庭作证而造成的损失往往由证人自己负担。因此相当一部份证人由于经济原因而不愿出庭作证。

    四是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强制证人出庭原则是国际上认可的刑事诉讼原则,但我国刑诉法只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却没有规定证人拒绝出庭的拒绝作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证人缺乏出庭作证的外在压力。对于审判实践中证人出作证的一些具体细节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不统一,也极不规范。

    五是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得不到积极推进。通知证人到庭不仅增大检察机关、法院的工作量,而且现行法律规定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限和法院的审理期限过短,通知证人出庭,必然影响工作效率容易导致案件超审限,满足不了从重从快打击犯罪的需要。加之证人文化程度偏低,语言表达能力较差,审距案发时间一般较长,其作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也会影响到庭审的质量。此外,证人在法庭上可能作出与其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证言不一致的言词,影响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导致案件的撤回起诉或判决无罪率大幅度上升,从而影响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信心。

    证人不出庭作证使刑事质证原则无法贯彻于审判实践之中,导致交叉询问无法开展,令被告人无法行使其正程序权利,阻碍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推进。针对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逐步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

    一是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和免证制度。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应赋予法官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力,对于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按违反法庭秩序和破坏法庭纪律的行为对待,同时为确保证人作证的合理性,应建立相应的免证制度,对于作证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医生、律师、会计师、鉴定人等在业务过程中知晓的他人秘密的及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等都有权拒绝作证。

    二是明确证人出庭制度的实施细则。按照证人能否出庭、证言是否重要、证言所证的事实是否有争议三项原则,设立证人出庭最低标准,同时应明确,凡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主要证人证言,不允许以书面证词代替出庭等。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使用各种灵活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如以书面形式回答审判长有关身份和地址的提问,或者在法庭上设置专门的作证室作证,或者电话作证,或者运用现代通讯技术进行远程视频作证等。

    三是建立健全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在保护方略上,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打并用,为此,可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对于可能遭受恐吓、报复的证人,给予预防性保护,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

    四是实行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对其因作证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等给予经济补偿。

    五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弘扬正气,打击犯罪,决不能对犯罪行为不闻不问,要把作证作为每个公民的义务,养成崇尚法律的良好习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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