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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递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9-07-21 13:29:13


    随着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日益突出,提高审判效率的要求也随之越来越高。诉讼文书送达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其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周期的长短,关系到庭审程序能否如期进行。当前,诉讼文书送达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瓶颈,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来规范法院专递方式送达。从而确认了邮政速递法院司法文书的途径、方式及法律后果。通过利用邮政机构广泛的传递网络,在实践中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法官送达的任务,缩短了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达到了该司法解释出台的效果。然而,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将法院专递送达结果作效力无限扩大解释的做法,并将之完全等同于法院直接送达。有些审判人员对于送达情况的审查往往过于粗糙,有的甚至根本不进行审查,以致引起相关诉讼当事人的不满,甚至造成因诉讼程序不当导致案件改判。下面笔者谈谈法院专递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法院专递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 对送达主体资格存有异议。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送达的主体,在实践中,一般由书记员或案件承办法官送达。实行法院专递送达后,送达人是邮递人员,送达主体是邮政部门,其与法院之间是一种委托授权行为。由于长期由法官、书记员进行送达的影响,老百姓普遍认为只有法官、书记才能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在邮递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一看是法院交寄的诉讼材料,就明确表示拒绝签收,而且拒绝签收现象越来越多,既使被动签收也很难产生同法官和书记员进行送达的公信力,往往造成受送达人认为没有送达,程序不合法,从而出现受送达人对法院工作进行怀疑和不理解等情况。

   (二)送达诉讼成本增加。我院经当地邮政部门送达诉讼文书,同城送达的为24元/每件,异地送达的为48元/每件。而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不是一次就能完成,诉讼过程中不同阶段要进行不同的法律文书送达,有的案件往往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全部采用“法院专递”进行送达,无形中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三)送达不能导致效率不高。邮递人员在收件人长期外出或“查无此人”时一般都是按普通邮件退回,即在“回执联”上注明“查无此人”退回法院,或在收件人拒绝签收时在“回执联”上注明“拒收”即退回法院。而未请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回收寄局处理。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无理纠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其协商解决。如确实无法投出,邮政部门应对拒不签收的邮件逐一登记,列明原因,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但实践中,邮寄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即消耗了邮政资源,也降低了法院邮寄送达的效率。

   (四)邮件填写不规范,邮寄送达对未送达原因不认真填写,未送达案件也未及时退回,回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邮寄送达中,开庭时间临近仍不见邮政送达回执,有时通过催促,得到的却是法院填写的第一联专递的复印件,甚至出现回执是复印件的情况。而在送达不能的情况下邮政部门对未送达的原因也不认真填写,主要缘于邮递人员不懂或不太明白回证的重要性与法院专递的特殊性,从而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代收人没有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代收邮件时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但是法院在收到代收人签收的“回执联”时,上面只有代收人的签名,导致无法确定代收人与收件人关系,无法确定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院专递送达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专递送达作为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公正的先决条件,不能将专递送达等同于法院直接送达。要高度重视邮寄送达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民心工程摆上重要议式日程,树立大局、服务和责任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宗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掌握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提高工作责任心,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记录的完整性。

   (二)规范送达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以及当前的“审书分离”情况,可以规定书记员、法警、邮政部门为送达人,作为送达的主体。而在美国,法律明确规定送达的主体是原告。

   (三)法官应加强专递送达的审查力度,对存有疑点的送达,绝不能置之不理,马虎了事。对于一般性的问题,如受送达人签名与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不完全一致的,可以通过电话的方式与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联系,以确定是否送达到位。对于难以确定是否送达的,如不能确定代收人身份的情形,则须对代收人的身份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代收人是否具有代收的资格。不能只看到有回执单就认为受送达人已签收到司法文书,而认为已送达。特别是未到庭而需要缺席审判的案件,法官应严格审查当事人未到庭的原因,是否有正当理由,万一是由于邮政送达不规范造成当事人因未收到或迟延收到法院司法文书,就不是无正当理由,当然不能缺席审判,防止因送达原因而造成的错案,从而保证案件程序的合法。

   (四)加强双向管理,制定双方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邮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应当由邮政管理机构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增强相关人员对司法文书规范送达的责任心;二是法院承办人因审查不严格而造成案件审理不公正,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增强审判人员对邮政专递审查的责任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从而减少因邮政送达不当而产生案件审理不当的事情发生。以此来严格规范邮政送达防止邮政工作人员不按规定送达,也防止法院承办人审查不到位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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