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最高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做好各项审判工作,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笔者现就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的关系,如何以案讲法、扩大办案效果,建立领导、监督、激励机制谈些看法。
一、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必须认清三个关系
(一)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的关系。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是由诸因素所形成,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与我们的许多机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好有关,现要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就必须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等各种手段,也就是说,需要国家所有机关和单位,都要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实现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能作用,就是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审判活动来治理社会,所以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的关系,简单地讲,就是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面的关系。
(二)按法定程序办案与审判工作要适当前后延伸的关系。法院参与综合治理,不仅要依法办好每件案件,而且对某些案件还应尽力做好必要的延伸工作,以取得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按法定程序办案是基本要求,审判工作要适当前后延伸,是根据综合治理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即要求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前后适度延伸,多层次全方位幅射,以全面有效的发挥人民法院在综合治理中的作用。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都是要求我们在提高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上下功夫、花气力,而不是为延伸而延伸。
(三)审判工作延伸与“度”的关系。审判工作的适度延伸,必须紧密围绕审判活动去进行,而不是超出法院职责范围的无限延伸。但有的法院在掌握延伸的适度上把握不住,往往把必要的适度延伸变成了无限延伸,如把协助有关部门对缓管免人员作些回访考察工作变成了包办代替公安机关的监管工作等。这些作法显然不是什么适度延伸,而是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不仅损害了人民法院依法办事的形象,也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必须解决三个问题
人民法院运用审判职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解决好三方面的问题。
(一)认识要统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社会主义社会治、综合治理综合抓才能完成。人民法院在这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即既有治标——打击的职能,又有治本——教育的职能。因此,决不能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为额外负担或份外的工作,而应当看成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事,看成是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
(二)目标要明确。在开展各项审判工作时,必须注意到:每处理一起来信来访告申案件,要热情接待,讲清道理,使当事人投诉有门,防止越级上访,防止矛盾激化;每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枉不纵,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把申诉、缠诉减少到最低限度;每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力求做到化解一个纠纷,解决一个矛盾,消除一个隐患,促进一方安定。每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要在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力求做到了结一起案件,搞活双方经济;每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既要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三)方法要讲究。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是丰富的,方法也是灵活多样的。诸如认真抓好案件的公审公判,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开办法制园地,运用墙报、广播、电视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公民遵纪守法,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搞好缓刑案件的考察,民事案件的回访,进一步稳定社会治安;开展司法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减少犯罪和发生各种纠纷的外部因素等,都是教育广大公民遵纪守法的有效形式,搞好综合治理的重要方法,今后必须不断坚持。
三、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必须建立三个机制
(一)建立综合治理领导机制。人民法院如何参与综合治理,成效如何,关键在领导。领导不重视,就会忽略甚至偏废这项工作。不加强领导,各项措施就不能落实下去,工作也不能持之以恒,综合治理只能是一句空话。首先要真正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院领导要立足全局和长远,做到领导思想不松,工作一抓到底。其次要建立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成立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院长具体管,有具体工作班子负责日常工作并形成制度,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要名副其实,职责分明,人员要相对稳定。
(二)建立综合治理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参与综合治理要自觉接受人大、各级人大代表、其他政法机关、人民陪审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是人民法院搞好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保证。建立综合治理监督机制,一要建立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定期到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中倾听、收集意见和建议,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开展评议,争取他们的了解和支持,真心诚意地接受监督。二是对外部监督提出的监督意见,要高度重视,组织专班专项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回告。
(三)建立综合治理激励机制。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指标作为办案指标的"硬任务"进行考核,与奖惩挂钩,做到奖罚分明,表彰先进,鼓舞干劲,鞭策后进,以激励干警增强为综合治理工作作贡献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建立综合治理激励机制,首先是实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法院的重点是通过审判各类案件参加综合治理。根据"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责任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参加辖区街道和乡镇的综合治理,并把发挥审判职能参加综合治理与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结合起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院长向同级党委负责,法院内设机构向院长负责。其次是对岗位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奖惩挂钩。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指标,与办案指标一样进行全面、认真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和鼓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的进行惩戒,消除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在评先评奖及干警提职、晋级等方面,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把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考察干警的一个重要因素。